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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意见

  (2011年3月21日 京高法发[2011]83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北京法院的人民陪审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人民陪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目前,北京法院共有1541名依法选任的新一届人民陪审员。他们具有政治素质较强、文化素质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特点,具有年龄跨度较大、职业分布较广、群众基础深厚的优势。他们在北京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快速转型、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多发、高发的时期,大力加强人民陪审工作,对于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二、拓宽选任范围,规范任免程序

  2、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本辖区的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需要等因素,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不低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本院现任法官总数的比例,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应当注意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以确保其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各院在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过程中,应注意适当扩大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的选任比例。

  4、人民陪审员由于职业或岗位发生变动,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陪审职务的,可以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但须向所在法院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5、人民陪审员在一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案件超过三次的,视为辞职。人民法院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保障措施,落实陪审权利

  6、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各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般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但属于涉及群体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7、各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如案件审理确有需要,也可以在相关地域、行业、专业等类型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8、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9、各院要积极探索将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工作的范围扩大到诉前调解、审判、执行、鉴定、拍卖等环节,不断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各个环节的重要作用。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10、各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接到陪审通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案件开庭前完成阅卷工作。

  11、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合议庭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自主、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施加不当影响或阻碍。

  12、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四、加强培训工作,提升陪审能力

  13、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集中脱产培训,自学不少于3周,并通过市高级法院政治部组织的统一考试及考核。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14、市高级法院将适时组织人民陪审员开展岗前培训。

  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职责与定位、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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