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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原则上由各院自行拟订教学方案并实施。各院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本院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 16、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市高级法院将适时举办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专题讲座。还将利用法院网络及时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件,在教育培训网页提供人民陪审员学习课件,加强各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交流。 17、为检验人民陪审员培训效果,促进人民陪审员培训效果的有效转化,各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职培训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五、强化管理考核,落实经费保障 18、各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条件成立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公室或指派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19、各院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审判质效考核的力度,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建立陪审工作绩效档案,每年开展一次表彰工作。 20、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所支出的必要经费纳入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各院应当积极与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现有政策规定的内容,加大经费投入,规范使用范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落实 21、市高级法院政治部负责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工作。 22、各院应当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23、各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24、各院应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不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优秀人民陪审员的经验,争取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工作的充分认同,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关注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25、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26、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解释。 2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