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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3-31
【实施时间】 2011-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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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应急机制,实现快速反应

  气象、森林消防部门要科学划分森林火险等级区域,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工作,提高火险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发布的时效性。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要分别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战要求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确预警响应要求,并通过实战演练不断予以完善。全面实施公安110、消防119与森林火警联网联动机制,方便群众随时报警,及早掌握火情信息;全面落实森林防火期和非防火期高火险天气条件下区(县、市)、乡镇(街道)森林消防24小时值班制度,在森林火险等级连续3天达到五级高火险天气时,要实行森林消防队伍备勤制,切实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通过气象卫星监测、民航观察、视频监控、巡山了望火情等建立快速通报机制,实现火警早发现、早控制、早扑灭。因地制宜地采取毗邻联防、军地联防、单位联防、农户联防等形式,建立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联防体系,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区(县、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实行应急联动机制,积极参与周边乡镇的森林扑火行动。坚持“以人为本、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森林火灾处置战略,严禁动员老人、孕妇、儿童、体弱者和中小学生参加森林扑火行动。在林火初始阶段,林火蔓延较慢、火势和过火面积较小时,当地村民应当有组织地开展扑救;当风力较大、林火蔓延迅速、过火面积较大时,现场扑火指挥部应组织调集各级森林消防队伍或掌握森林消防扑火技能的人员参与扑火行动。森林扑火工作应严密组织、明确分工,以提高安全性和科学性。

  五、严管林区火源,实施火患治理

  加强火源管理、及时排除火险隐患是森林防火的最有效措施。各地要做到村村有专职巡山护林员,实现“山有人看、林有人护、责有人担”的责任机制,使森林防火“关卡”前移,从源头上制止各种违章用火。积极倡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文明祭祀;采取疏堵结合、监管并重的措施,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推行在安全地带集中焚烧香烛纸钱,春节、清明、冬至等重点时节要开展墓区林下可燃物集中清理,严禁违规用火行为。由民政部门组织,全面推进林区生态公墓建设,对原有相对集中的墓葬区全面实行生态化改造,墓区种植防火树种,周边营建生物防火林带,对零星散坟要动员迁移至生态公墓,有关区、县(市)政府要统一规划,出台政策,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此项工作。在森林防火期,要严格管控农村烧荒烧灰等生产性用火和林区工程建设用火,落实行政审批许可制度,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一律禁止野外用火;加强对儿童、老年群体的教育管理,落实对智障人员和精神病人的监护管理,对管护不力的应采取集中收治;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及群众登山休闲林区要设立禁止火种入山标志牌,严格禁烟禁炊。有关区、县(市)政府在持续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消防形势严峻时节要及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期、禁火区,各级各部门应根据禁火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强化林区野外火源管控,确保应急管理有序开展、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依法治火工作力度,提高威慑力,对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入山用火,林区内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以及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有关森林消防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和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公安机关要结合重点防范时期的森林消防形势,适时开展清火行动和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大会战,惩处一起、教育一片,以案释法、管住火源,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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