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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单位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复查、排查及整改的阶段性工作情况,请于4月30日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5月中旬对各单位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 5、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集团、总公司要实时掌握本地区、本单位轨道交通和深基坑工程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安全迎汛专项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开展轨道交通和深基坑工程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深基坑专项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情况,深基坑专项方案的实施落实情况,以及轨道交通和深基坑工程的安全迎汛情况。 (三)制定安全迎汛应急预案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及管房单位要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汛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及防汛重点部位,修订完善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防汛应急预案要在4月25日前分别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及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队伍,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培训演练要与防汛“五落实”(责任制落实、预案落实、队伍落实、物资落实、避险措施落实)相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汛前对部分单位的抢险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防汛演练。 (四)做好人员物资保障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及管房单位要参照近年发生的险情、灾情及房屋状况的需要进行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台帐,将物资存放在有利于随时调用的场所,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保养,确保抢险设备的完好。建设工程抢险大队组织建设和物资储备情况要在4月2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于4月25日前将房屋防汛物资储备情况(附表4)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五)加强迎汛宣传工作 上汛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召开全市防汛工作动员会,负责向全市公布各单位防汛值班电话和抢险队值班电话。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也要召开辖区内防汛动员会,深入做好安全度汛宣传工作,向辖区内的自管房单位、严重破损和危险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放房屋安全度汛宣传材料和报修卡,进一步明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修缮责任。各施工、管房单位要做好应汛宣传组织工作。 (六)加强迎汛日常管理 1. 各单位要加强对迎汛工作的检查和管理,确保迎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已知或新发现的建设施工房屋安全隐患,必须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解危。 2.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自管房单位迎汛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安全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城镇私房,特别是出租私房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出租私房中的危险房屋应书面告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严格落实危险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及时督促房屋所有人解危。 3.下汛后,各单位应及时做好防汛总结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9月下旬召开防汛总结会。 四、安全迎汛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巡查制度 各单位要设专人对防汛重点区域、重点房屋进行监测检查,加强雨中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要组织进行雨后查房,并将雨后查房及抢修情况(见附表5)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二)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将防汛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报送采取首报、续报和通报的方式,及时报告雨情、险情和抢险等情况,重要汛情报送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房屋倒塌达到上报标准的,责任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事故书面报告和城镇房屋倒塌报告表(见附表6)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严格落实联动处置机制 对汛期中突发险情,责任单位的抢险队伍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将险情及抢险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属地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抢险工作必须做到响应到位、职责明确、指挥到位、上下联动、快速反馈。 非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请参照执行。 附表: 1.《2011年房屋防汛指挥机构》(略) 2.《2011年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略) 3.《2011年城镇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清册》(略) 4.《2011年房屋防汛物资储备情况表》(略) 5.《城镇房屋雨后查房及抢修情况统计表》(略) 6.《城镇房屋倒塌报告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