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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11号
【颁布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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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预约诊疗服务工作要坚持社会公益性质,各医院要严格规范预约诊疗收费管理,必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挂号费用和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与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向患者收取费用的预约挂号服务。

  

  3.预约诊疗服务工作要坚持实名制的原则。患者预约和就诊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信息和证件。医院在预约、换号、分诊等环节核实患者实名身份信息;

  

  4.要进一步完善与社区服务机构的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优先为社区转诊的病人提供方便、有效的门诊预约就诊服务。要积极推行分时段复诊预约,并逐年提高预约挂号占门诊挂号比例。各医院要加强和规范门诊日志登记管理,做好预约挂号的统计工作;

  

  5.要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形成有利于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开展的氛围。要按照医院工作制度要求,规范医务人员特别是专家出诊、会诊、休假等的管理。工作人员要关心体贴病员,解答问题时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要尽量简化手续,按计划安排就诊。对于急诊、高热、重病员和70岁以上的老人及来自外地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的患者,应重点做好预约安排;

  

  6.医院要建立预约挂号工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专家停诊应有审批程序和补诊要求,并及时与患者沟通,安排同一专业同级职称的专家接诊。同时,要建立专家门诊的准入、退出机制,确保专家门诊的出诊效率和质量。要建立患者失约替补机制,当出现患者爽约时,要做好其他患者就诊的衔接工作,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7.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立医院要把预约诊疗服务工作作为医疗机构评价管理和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确保预约挂号工作顺利开展;

  

  8.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院要加强对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的宣传发动工作,注重广泛宣传和宣传效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医院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的意义,并及时将开展预约预约诊疗服务的电话号码、网址等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布,引导患者主动预约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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