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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坚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三项原则” 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防治责任;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三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四)巡查到位,强化值守 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汛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汛前排查,冬春冻融期以及汛期地质灾害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防御措施落实到位。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要责成责任单位迅速落实防治措施。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24小时专人值守的值班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和《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灾情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等情况如实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般灾(险)情报告应2小时内书面上报市地质灾害值班室,重大灾(险)情报告应1小时内书面或电话上报市地质灾害值班室。并写明灾(险)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初步致灾原因等内容。 (市地质灾害汛期24小时值班电话:86787052,传真:86787052) (五)面向基层,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防治管理基本技能的宣传培训。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采取电视、广播、展板,制作专题宣传片、公益广告片,印发宣传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地质灾害防治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到位)建设,要深入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部门联动,协同应对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气象、水务、交通、建设、民政和扶贫等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发生市级突发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与职责,积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七)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区县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处置能力,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附件:西安市2011年市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方案登记(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