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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劳社险[2011]87号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201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

  (杭劳社险[2011]8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杭州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1、2010年12月,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1665.46元。

  2、2011年1月,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整额度为174.31元。

  3、2011年1月,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1801.14元。

  4、2011年1月,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与参加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加权平均水平为1812.93元/月。

  5、2011年1月,杭州市区企业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与参加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平均退职费加权平均水平为1333.65元/月。

  杭州市区企业退休(退职)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上述第4、5项标准予以补足。

  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规定,按上述第3项标准予以补足。

  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浙人社发〔2010〕3号文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按上述第2项标准予以补足。

  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不含退职人员),按浙人社发〔2011〕18号文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上述第3项标准予以补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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