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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3-18
【实施时间】 2011-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11〕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广州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56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电力行业:2011年3月底前,完成列入《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范围小火电机组关停的收尾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可暂缓关停的机组除外)。

  

  (二)焦炭行业:2011年6月底前,完成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小机焦的收尾工作(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三)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四)铜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五)铅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的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六)锌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的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七)玻璃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八)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九)酒精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十)味精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的味精生产装置。

  

  (十一)制革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淘汰环保设施不完善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制革企业。

  

  (十二)印染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如lmh551型平网印花机、571型圆网印花机等)、热熔染色机(如lmh303-b热熔染色机、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等)、热风布铗拉幅机(lmh731-160型热风布铗拉幅机等)、定形机(lmh722m-180短环烘照定形机〔烧气〕、lmh722d-180短环烘照定形机〔电加热〕等),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环保设施不完善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印染企业。

  

  (十三)化纤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十四)柠檬酸行业: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

  

  (十五)高污染锅炉:2011年6月底前,完成淘汰现有4蒸吨/小时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9月底前,完成淘汰锅炉的拆除工作;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

  

  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国资委、规划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金融办、信访局、国税局、地税局、“三旧”改造办和市政府新闻办、广州供电局等单位参加的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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