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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九)落实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十)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严格按照预征率征收,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不按申报价格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存在价格违规行为的开发项目名单及时通报同级地税部门。 (十一)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的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此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地税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 (十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1号文件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的信贷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可结合四川各城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十三)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各地要结合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科学制定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十四)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各地要积极探索综合评标方法,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十五)加强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十六)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科学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七)实行限购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一定时期内,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十八)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已实施限购政策的城市,要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城市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 (十九)进一步完善房价监测机制。各级统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参照国家统计局《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建立健全我省房价统计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为价格控制等政策的落实提供支持。 (二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快建立部、省、市三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