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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试点外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的情况进行清理检查。2008年,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上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县市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8〕44号)要求,宁德、南平、漳州、莆田、龙岩等5个设区市上报了一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试点单位应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实行建设用地置换、不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47号文和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操作。要做好拆旧与建新地块的对接,组成项目区,项目区实施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组织实施。采取此办法进行增减挂钩的,其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内,项目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做法,一律停止实施,进行整顿规范。以上5个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应按照《检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填写《检查工作方案》附表1。 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之外,各地不得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置换,不符合国务院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应一律废止。如存在试点外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置换的情况,须一律停止实施,并填写《检查工作方案》附表2-1、2-2。 如不存在上述二种情况的,也应在《检查工作方案》附表1、2-1、2-2中按零值填报。 二、对2006年以来农村土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县(区)要全面汇总2006年以来农村土地整治开展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总规模、新增耕地、投入资金、项目实施成效等),并单列旧村复垦项目,填写《检查工作方案》附表3。 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闽政办〔2010〕43号)规定进行的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对旧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旧村复垦的新增耕地指标实行有偿转让,用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而建新所需用地仍依法审批并占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操作。与农民充分沟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清理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分三个阶段推进清理检查工作。3月30日前,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应上报辖区内自查清理情况;4月25日前,上报纠正整改情况。4月30日省厅向国土资源部上报我省清理自查和纠正整改情况。 在清理自查和纠正整改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