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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市字[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3-08
【实施时间】 2011-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价市字〔2011〕42号)


  

  各区物价局(办):

  

  现将《关于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

  


  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自去年12月1日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搞好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按照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体现公益性特点,继续开展‘蔬菜价格惠民活动’,通过以奖代补的方法,推进这项活动扎实开展下去”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对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活动原则

  

  农贸市场深入开展价格惠民活动要以“政府倡导、市场组织、经营者自愿”为原则,通过以奖代补的方法,鼓励农贸市场经营户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价格惠民活动,努力实现政府、市场主办单位、经营户、消费者多方共赢。

  

  二、活动内容

  

  ⑴各农贸市场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优势,按照薄利多销的市场理念,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法,把价格惠民活动与做好市场促销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扩大价格惠民活动的范围,巩固价格惠民活动的成果,不断提升市场的自身形象。

  

  ⑵价格惠民品种涵盖市场内所有经营销售品种,原则上各市场每日推出不少于3个特价品种,按照保本薄利的定价原则,开展特价销售活动。

  

  ⑶各农贸市场的价格惠民活动方案由市场主办者与经营户协商制定后,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市场主办者与参与价格惠民活动的经营户必须签订承诺书,以保证活动长期开展,实行相互监督。惠民活动所销售的品种、价格、时间等要在醒目位置公示,以方便居民群众选购和监督。

  

  三、活动要求

  

  ⑴各区物价局要加强对所辖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工作的协调、指导。

  

  ⑵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站”、“点”要积极参与到价格惠民活动中去,协助农贸市场价格监督服务台加强价格管理,开展日常价格巡查、明码标价检查、咨询投诉处理、价格惠民活动督查等,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⑶要建立特价品种统计制度。市场主办者按日记录各经营户特价品种的实际进价、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每周汇总后报区物价局,区物价局每月汇总后报市物价局。

  

  ⑷建立考核制度。各市场管理者应每日对价格惠民经营户进行巡查,坚决杜绝以次充好、虚假标价等行为。各区物价局要对所属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将全年各市场价格惠民活动开展成效作为年度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市物价局将对各区、各市场的价格惠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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