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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粤环审[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3-07
【实施时间】 2011-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加氢尾油综合利用项目(原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氢尾油综合利用项目)投入试生产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加氢尾油综合利用项目(原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氢尾油综合利用项目)投入试生产的通知

  (粤环审〔2011〕76号)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加氢尾油综合利用项目试生产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现场核查,该项目已按要求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落实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具备试生产要求的环保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投入试生产,试生产期三个月。试生产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因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危害,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厅和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二、应做好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分析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加强事故防范和环境污染应急工作,并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验收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如试生产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向我厅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试生产。

  

  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由惠州市环保局会同大亚湾区环保局负责。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联系人及电话:郑伟斌0752-7838103,监督电话:020-8753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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