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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3-25
【实施时间】 2011-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要点


  

  
  

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要点》的通知

  (京建发〔2011〕12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集团、总公司,管房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201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201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要点

  


  根据《2011年北京市安全防汛工作要点》(京政汛〔2011〕4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汛应急预案》(京建应急〔2009〕387号),为做好201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提前主动的安全迎汛理念,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防汛排水能力建设,健全高效联动的应急机制,全面提高安全迎汛综合保障能力,为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防汛体系,监督落实各项防汛制度,消除安全迎汛隐患,提高应急抢险保障能力,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二)工作重点

  

  建设工程安全迎汛工作的重点是: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工程、各种沟槽工程等,特别是紧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坑及涉河在施工程。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的重点是:城镇危旧房、城镇棚户区房屋、城镇城中村房屋、城镇泥石流区房屋、城镇采空区房屋、城镇校舍、托儿所和幼儿园等。

  

  三、安全迎汛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安全迎汛责任制落实

  

  1.依法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迎汛责任制。安全迎汛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的行政负责人为属地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的第一责任人,各集团、总公司及各管房单位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安全迎汛第一责任人。

  

  2.建立安全迎汛指挥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立迎汛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迎汛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及各管房单位也要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安全迎汛工作。

  

  3.落实安全迎汛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安全迎汛各项工作。对所有重点基层单位、重点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逐级签订责任书。遇有汛情、险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遇到险情时,各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迎汛指挥及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决策,组织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据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房屋迎汛指挥机构(见附表1)和安全管理机构(见附表2)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二)全面排查安全迎汛隐患

  

  1.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在2011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对房屋安全检查中锁门、拒查户和老旧危破平房、中式旧楼、加气块简易楼、低洼院落、胡同和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地下室、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征而未拆等重点区域的重点房屋、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复查或排查。

  

  2.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组织对楼房的水落管、共用天线、避雷设施和顶层广告牌进行检查,对危及房屋安全的树木、人防和供电设施等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排除和整改。

  

  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在房屋安全复查和排查的基础上,逐级建立严重破损、危险房屋区域和严重积水区域基本状况数据库,明确汛前应解危房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请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于4月30日前将城镇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清册(附表3)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汛前完成房屋修缮解危,包括房屋局部木结构加固,危险房墙、院墙拆砌和漏雨屋面修补等。房屋翻建、挑顶等修缮工程因工程量大不能在汛前竣工的,应采取支顶、加固或动员住户迁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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