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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3-25
【实施时间】 2011-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安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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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2011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防治方案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会同本级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于4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全面开展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工作。

  (二)开展汛前隐患排查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力度,特别是秦岭山前、黄土塬边滑坡、崩塌隐患的排查,重点对久未发生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的隐患点,不可掉以轻心。

  (三)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对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确定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并落实“两卡一预案”(单点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以及防、抢、撤预案)制度。落实监测责任,规范监测记录,杜绝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人员伤亡。进一步完善区县、乡(街办)、村、组四级群测群防体系。

  继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全面增强区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完善各项防灾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四)推进主动预警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要在汛期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通过电子屏幕、手机短信、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形式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群众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特别是短时和局地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要有专人负责收(查)气象台发布的灾害天气信息,当本地有三级以上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做好通知和应急防范工作。

  (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区县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0〕209号)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中心、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平台。配备地质灾害专用车辆、专业调查设备。完善预防和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响应时效,做好应急保障,提升我市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六)加大治理力度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全市继续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处置和治理。加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和矿山环境治理的可行性研究,并建立项目库,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加强已开展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财经制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对于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治理或综合治理,治理经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七)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4号令)、《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市政发〔2009〕115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所有矿山必须进行地质环境评价,未进行地质环境评价的矿山企业不得进行年检登记等工作,严防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五、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区县、乡、村都要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水务、交通和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和城建维护费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应急以及监测、预防、预警预报、治理工作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提高地质灾害应急队伍、装备、处置能力、远程会商、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以及防灾宣传培训,切实提高全市地质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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