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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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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并公布处理情况。(3分)

  

  15.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0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报送备案。(6分)

  

  六、落实保障措施(16分)

  

  16.领导体制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落实。(7分)

  

  (1)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分)

  

  (2)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2分)

  

  (3)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1分)

  

  (4)按规定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1分)

  

  (5)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1分)

  

  1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3分)

  

  18.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6分)

  

  (1)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2分)

  

  (2)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2分)

  

  (3)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明确,适应保证工作有效开展的需要。法制干部培养、使用、交流机制健全。(2分)

  

  附件二: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超过6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为20%。

  

  第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于评估开始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被评估单位、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各方面意见反映渠道和方式等;

  

  (三)实地考察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获取有关数据、资料;

  

  (四)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计分。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的自我评价根据评估方案由被评估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打分,并将自查自评情况和自评分值报评估机构。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评估机构采用网上问卷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业调查系统等方式对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进行调查。

  

  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内容,被调查人数量、结构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结果、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加权计算后确定。

  

  第九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为评价依法行政状况的依据;

  

  (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三)由评估机构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采取普遍评估或重点抽查评估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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