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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商字[2009]224号
【颁布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晋中市城区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晋中市城区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价商字[2009]224号)


  

  晋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晋中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意见的报告》(市价管字[2009]107号)收悉。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现将晋中市城区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区域供热居民热价。晋中市城区区域供热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每月2.63元调整为每平方米每月3.38元(按使用面积由每平方米每月3.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每月4.50元)。区域供热非居民和机关团体供热价格不作调整。

  


  二、热电联产供热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鉴于你市供热电厂和供热管网正在建设中,为保证冬季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顺利实施,暂定试行价格。热电联产热力出厂价格每吉焦27.50元;销售价格居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23元(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30元),经营性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30元,机关团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80元。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结束后,应尽快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审批。

  


  三、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节能降耗,确保供热质量,确保稳定供热。

  


  四、上述供热价格自2009年供暖期起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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