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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电网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带征土地,供电部门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合理确定用地规划,节约使用土地。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征地,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要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做一次性补偿。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七、加大电网建设项目支持力度

  

  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将电网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相关规费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架空输电线路跨越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损害的,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排水等设施,修复补偿标准按成本执行。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其损坏部分由建设单位给予修复或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八、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电力设施的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对输电线路走廊下树木、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已成立的打防涉电犯罪专业队要充分发挥作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治安问题,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保障。供电部门要加强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进一步增强电力输变电线路、设施的安全防范能力,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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