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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函[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3-29
【实施时间】 201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76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适用问题的请示》(浙环〔20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指“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应用问题,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已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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