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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科技中医便函[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3-22
【实施时间】 2011-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技中医便函〔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古籍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的重点任务,推进中医药古籍保护工作在“十二五”期间深入、扎实地开展,现将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将文件通知本省市区内中医药古籍馆藏单位,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省局重点结合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中医药古籍保护与利用能力建设项目和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和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实施,切实做好中医药古籍和民族医药古籍文献的保护与研究工作。

  二、请你们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古籍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中医药古籍的科学保护与有效利用等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中医药古籍保护与利用工作。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司。

  联系人:中医科技处 陈榕虎 王思成(010-59957709)

  

  附件: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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