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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总结验收书面申请(见附表四)。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农业部农垦局;初审未通过的,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农业部农垦局委托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制定总结验收计划、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要求做好总结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总结验收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统计分析、现场提问等方式,由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单位合同执行、系统运行、资金使用、项目整体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和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通过总结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针对验收意见及备忘录中指出的问题完成改进工作,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改进工作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并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总结验收表》(见附表五)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将通过项目总结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名单报农业部农垦局批准后,农业部农垦局向社会公布其正式成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总结验收的,省级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书(见附表六)进行整改。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整改工作报告、提出复验收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行复验收。 第二十四条 复验收仍不合格的,收回其追溯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只进行项目建设期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垦[2008]7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 建设期验收申请表
注:1、“简述完成情况”栏应对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建设期验收表》内容自查后填写。 2、本表及“建设期验收上报材料”一式四份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本表报农业部农垦局,其他材料留建设期验收时使用。 附表二: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 建设期验收表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验 收 类 型: 验收复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 : 省级主管部门 : 验收专家组组长: 验 收 时 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局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建设期验收评分表
(续下表)
三、项目建设期验收结果
四、项目建设期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
建设期验收整改工作结束后,需上报材料清单: 1、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建设期验收表; 2、资金使用情况表及审查说明; 3、验收备忘录及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改进工作报告(适用于验收通过的单位); 4、限期整改意见书及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整改工作报告(适用于验收未通过的单位)。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农业部农垦局(除验收表外,其他材料可用复印件)。 上报期限:验收通过的,1个月内上报;验收未通过的,3个月内上报。 附表三: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 年度考核表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项目建设单位 : 省级主管部门 : 项 目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局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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