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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协助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重庆市规划局: 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我部今年继续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城市的范围,拟增加17个城市作为派驻城市。为做好今年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遴选和派遣工作,请你们组织各地按要求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于5月20日之前将推荐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名单及《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报我部稽查办公室。 联系人:李雪立 赵大地 电 话:(010)58933526 传 真:(010)58934329 附件:1.关于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说明 2.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关于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说明 一、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 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对城乡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法定规划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方式 督察工作以组为单位开展,若干督察员为一组,设组长一名,每组负责若干城市的督察。督察员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督察员派驻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省份的城市(原工作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督察员可不受此限制)。 三、推荐范围 长期从事规划管理工作的离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的同志,包括: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同志及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经济发达地区县级城市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同志;省规划院、地级以上城市规划院的领导同志。 四、推荐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规划专业水平,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 (三)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或者担任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5年且从事过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具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服从派遣分配;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年龄在65周岁以下(1946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五、推荐程序 (一)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辖区相关人员情况后,向符合条件人选介绍部派规划督察员情况,在自愿基础上请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经原单位同意,将推荐名单、《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候选人三年来最近的一次体检报告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推荐名单基础上汇总审核后形成初审督察员名单报送部稽查办; (三)部稽查办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初审名单确定候选督察员名单。 六、有关待遇 候选督察员经综合考察合格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并颁发聘书和证件。督察员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医疗等待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相关文件标准发放工资性补贴。 附件2: 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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