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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8
【实施时间】 2011-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防止塞拉利昂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


  

  
关于防止塞拉利昂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3月11日报告,今年1月至2月间塞拉利昂发生2例黄热病病例。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塞拉利昂的1岁以上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需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实施6日的留验或居住地隔离。

  

  二、来自塞拉利昂的人员,如有发热、黄疸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如在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流行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采取隔离留验等医学措施。

  

  三、直接来自塞拉利昂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塞拉利昂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灭蚊,清除蚊虫孳生地,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四、前往塞拉利昂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并应当接种黄热病疫苗。

  

  五、黄热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约3至6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热、头及背部疼痛、恶心和呕吐,重症患者可出现黄疸、肝脏肿大、蛋白尿等症状。新进入疫区的外来人员病死率可达30%至40%。前往黄热病流行区必须提前10天接种黄热病疫苗,并且在旅行时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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