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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3-16
【实施时间】 2011-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1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了加强实验室基础能力水平建设,国家认监委决定2011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经过对有关单位申报的190余个能力验证项目的认真研究和筛选,认监委最终在食品、动植检、轻工、建材等领域确定了31个项目作为国家认监委2011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2项(见附件1)、b类项目19项(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经获得本《通知》所列a类项目中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

  其他实验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对地方两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行业评审组的要求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辖区(行业)内的相关实验室积极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11年能力验证项目。

  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已经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进行了前期协调和沟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为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顺利、按时、可靠实施;

  2.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填写方案设计书(见附件3),经认监委能力验证专家审核后,于4月30日前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方案设计和执行人员须参加认监委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初次承担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测等环节寻求具有该领域能力验证组织经验或在该领域检测实力较强的单位协助,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可实施性,确保样品均匀、稳定,确保样品的传递可靠;

  4.认真通知和邀请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并注意跟踪落实;对于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实验室,应汇总后及时向认监委报告;

  5.在样品设计环节应考虑可能出现的实验室间串通的情况,样品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项目进行中,如发现实验室的串通比对行为,应及时向认监委反映;

  6.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样品制备情况、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上报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送测试样品;项目的初测、补测等统计结果应当及时上报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放结果报告;项目最终通过认监委的总结验收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放技术报告;

  7.总体时间和进度要求:4月底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并向实验室发出邀请参加的通知;6月底之前完成样品的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检测;7月底之前完成第一次检测结果收集;8月底之前完成补测实验室结果的收集;9月底之前完成最后技术总结并上报。提前完成进度的项目单位可及时向认监委提交验收申请。

  三、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项目的实验室可以免交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初测费用;初测结果离群或可疑的实验室可有一次补测机会,但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

  自愿参加本《通知》中a类或b类项目的实验室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

  四、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的公布和使用

  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目的在于通过考核和比对,帮助和促进实验室发现管理和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相关实验室提高能力水平,参加实验室应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将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11年认监委能力验证活动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2012年度接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和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相关部门在相关检测领域布置任务时,应优先选择获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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