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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社[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3-03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委托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四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终了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七条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市)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基金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决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三)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四)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五)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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