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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3-02
【实施时间】 2011-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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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管理,建设、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过程中加强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提前介入,加快用地手续办理。

  

  三、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

  

  各级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在系统内积极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增强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政策要求。

  

  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公路、铁路违法违规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整改工作,加快组卷报批,尽早完善用地手续。同时,对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已建、在建公路、铁路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加快完善手续。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定项目竣工时间要充分考虑项目用地申报、审批和征地实施等情况。建设用地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或以行政命令等手段强行要求开工。项目建设概算要足额安排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等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安排好搬迁农户建房等生活用地,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确保完成耕地占补任务。采取省部协议方式进行项目建设的,要确保协议签订后土地有关费用能够足额落实到位,用地报批工作顺利开展。

  

  公路、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文件和用地红线图,为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创造条件;公路沿线设施、铁路站场等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超标准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设单位要主动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提前做好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认真研究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土地复垦,确保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格监管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将建立多层次的用地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协调联动。

  

  各级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工程建设情况的统筹规划,动态掌握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用地手续办理情况。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公路、铁路项目建设存在边报边用、未报即用等违法用地情况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勘查、测量面积时,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立项审批、用地报批等文件资料。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核验,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既要积极主动服务,也要严格规范管理。对先行用地建设项目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公路、铁路用地性质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加大力度,严肃查处;严禁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审批先行用地,一经发现,严格按非法批准用地查处;对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公路、铁路项目违法用地,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号)要求,及时报告,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专项报告,同时报告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督察,利用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加强日常审核,组织开展实地核查。要通过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定期通报机制,向省级人民政府及时通报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用地情况;属于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在用地会审时提出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时发出纠正整改意见。对违法用地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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