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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公布国家宗教事务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www.sara.gov.cn)查阅或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国家宗教事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编:100009 ,电话:010-64095280、64095071,电子邮箱:web@sara.gov.cn)。

  

  一、概述

  

  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始终以监督行政权力、服务人民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保证行政权力规范有序运行。我局完成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目录》和《国家宗教事务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确定了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9个和规范性文件13件。为了规范我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科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发布了《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为规范我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发布了《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2、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转变政府职能。我局继续对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要求,取消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三个行政审批项目。

  

  3、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我局结合宗教工作实际,先后拟定了《国家宗教事务局后勤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新闻发布制度》、《国家宗教事务局计算机相关设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努力做到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用制度来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不断开拓创新,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1、及时公开《宗教事务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2010年,我局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布了新制定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个部门规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出台的6个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首次通过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国家宗教事务局2010年工作情况报告》和《国家宗教事务局2011年工作要点》,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2、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载体建设。为了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局加快了网站改版建设进程。改版后的网站进一步优化了栏目设置,完善了公开方式,拓展了公开渠道,扩大了网站容量,增强了网站服务和办事功能。在网站中,我局新开设了各司(室)、直属单位页面,并对各部门页面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以不断加强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力度。同时,我局积极利用现代信息平台,召开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专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1、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继续强化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明确机关各司(室)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承诺制和问责制,把政务公开作为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上肩。本着促进工作、务实有效的原则,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充分调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对工作开展出色的,在年度考核时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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