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颁布时间】 2011-03-2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11修订)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对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按有关规定减免部分治疗、护理费。医院应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二十八条  移交本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二十九条  拥军优属安置工作经费纳入市、区(县级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印发广州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0〕83号)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