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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1-03-28
【实施时间】 2011-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现就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加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对象

  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可不参加当年汇算清缴的情形 

  对于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根据《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国税局明确2010年度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10日。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采用据实申报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用汇算清缴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

  (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送,其他类型企业鉴证报告的报送要求以各区(县级市)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4.用汇算清缴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送,其他类型企业电子数据的报送要求以各区(县级市)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三)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除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外的其他机构、场所应提供如下资料:

  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简称《汇总申报证明》);

  2.履行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汇总申报纳税证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格式和内容仍然按照2009年度制定的《广州市xxxx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要求出具。

  非居民企业进行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电子申报,企业可在本网站>纳税服务 > 下载专区 > 税务软件>涉税通2009.企业版v2010.3.1.10版 自行下载软件安装包录入纳税申报数据资料。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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