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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市场[201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11〕16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贸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市场〔2004〕81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菜篮子”工程建设,增强应对副食品市场异常波动和突发事件的调控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的长期稳定供应,提高“菜篮子”产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和《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9〕5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副食品基地)是指具有较强的副食品生产能力,并经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地办)确定,承担城市副食品市场供应调控任务的生猪、蛋禽、蔬菜种养生产企业。

  

  二、择优确定省级副食品基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副食品基地场均可自愿向所在设区市基地办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基地办推荐,省基地办经过考核、评审后择优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次签署的协议有效期为2年。

  

  三、省级副食品基地提供的年产品总量应占全省城镇需求总量的10%以上。

  

  四、省基地办根据全省副食品调控任务下达省级副食品基地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分解安排落实到各基地场组织生产。

  

  五、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猪生产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环保要求,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含临时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环保工程验收合格文件、或环保年审通过文件、或环保合格监测报告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通过无公害基地产地认定,年出栏商品猪1万头以上、存栏育龄母猪500头以上;

  

  (二)蛋禽生产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年产蛋10万公斤以上;

  

  (三)蔬菜生产基地须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原则上应列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要求连片200亩以上;

  

  六、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省基地办颁发的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标牌;

  

  (二)接受省、市基地办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四)认真执行省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任务;

  

  (五)在接到省应急调控任务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时间向省基地办报告产销情况,包括产品存出栏、价格及产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场更名须及时向省基地办报告。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产品被用于应急调拨时,可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优先享受政府救灾补助和其它资金扶持;

  

  (三)有权要求各级基地办帮助协调,与销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场、场店挂钩;

  

  (四)优先获取省基地办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并免费在福建省“商务天气预报”信息网上发布企业信息、产品信息;

  

  (五)优先享受省基地办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查和交流活动。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基地办可终止协议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省基地办调控的;

  

  (二)生产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第五条的条件或者转产的;

  

  (三)产品在一年内被2次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四)发生违反合同规定行为不及时按照省基地办要求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省基地办对省级副食品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地场将取消其省级副食品基地资格。

  

  十、省基地办定期公布和表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的基地场及其管理人员。

  

  十一、本办法由省基地办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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