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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将通过项目总结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名单报农业部农垦局批准后,农业部农垦局向社会公布其正式成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总结验收的,省级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书(见附表六)进行整改。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整改工作报告、提出复验收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行复验收。 第二十四条 复验收仍不合格的,收回其追溯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只进行项目建设期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垦[2008]7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