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项目申报的限制。同一新产品项目不允许同时或重复向市经济信息委和市科委申报,且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在一家主管部门进行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 四、新产品鉴定 (一)新产品鉴定申请。企业在完成项目计划的有关内容后,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新产品鉴定申请,并按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提供研发工作报告(含技术工作报告)、检验测试报告、技术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用户意见等鉴定资料。 (二)新产品鉴定。新产品鉴定由项目计划下达单位组织,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国税部门参加,重大项目鉴定还需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参加,委托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定义做出客观、公正和较为全面的鉴定结论,鉴定组织单位据此颁发新产品鉴定证书。鉴定委员会所下的鉴定结论应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所采用的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情况。 2.产品在结构、材质或工艺上的重大改进等创新情况,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情况。 3.产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的显著提高情况。 4.产品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执行标准和取得有关证书情况。 5.产品是否在国内或重庆市范围内属首次生产。 6.产品是否符合享受市政府新产品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 (三)新产品公告。次年年初,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对全年通过鉴定的新产品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发布上一年度新产品目录。 五、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 新产品财政扶持政策是市政府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而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并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当年新产品财政补贴所需资金,在上一年度由市财政局商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后确定预算总额,当年执行中在预算总额中据实列支。 六、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的执行时间、标准及拨付方式 (一)从2011年起,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市级新产品2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财政补贴。企业开发多个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新产品财政补贴应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资金均由承担区县(自治县)自行拨付。新产品财政补贴应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按管理级次,属于中央在渝企业和市级国有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属于区县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拨付。 七、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申报程序。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在规定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内,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以下程序完成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工作: 1.报送当地国税和财政部门。先由当地国税部门对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企业对应年度有无偷税、出口骗税行为以及上缴新产品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审核,有异议时由当地国税部门报请市国税局审定。之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年度财政补贴超50万元的企业,当地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到企业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按现行财政体制,新产品财政补贴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终审部门,审核结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3.按现行财政体制,新产品财政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初审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进行终审。 (二)申请新产品财政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报告(一式两份)。 2.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 3.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一式两份)。 4.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上缴增值税入库凭证复印件、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