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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发文字号】 冀企产[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3-22
【实施时间】 2011-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企产[2011]5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推进实施质量兴省名牌兴企战略,优化中小企业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质量兴省名牌兴企战略,优化中小企业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的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中小企业同类产品前列,企业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不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等。

  第三条  河北省境内依法成立和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可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第四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管理部门推动、引导、监督管理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五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评审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由省有关部门、社团组织专家组成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产业指导处,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与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政策。

  (三)所申报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的成品,有注册商标。

  (四)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省前列。

  (五)企业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或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连续三年经省以上质量监督检查、抽查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六)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好,产品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批量生产三年以上,一般生产资料产品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产品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售后服务完善,市场评价好,用户满意度高。

  (八)对国家和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签发的生产许可证;凡属特殊管理的产品,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证等。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河北省境内的;

  (二)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四)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范围而未取得认证的;

  (五)近三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产品经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七)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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