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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行[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实施“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的通知

[接上页]


  (二)强化培训管理。承担煤矿总工程师培训工作的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进行教学,认真研究培训方案,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安排业务水平高、有经验的教授和专家讲课,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和经验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要广泛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分析,及时完善培训方案,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教学管理,严肃查处替学、代考等现象,严防培训走过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培训考核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参加培训的情况和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教学管理和培训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积极选派总工程师参加培训,推动“总工程师培训工程”的顺利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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