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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旅监管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1年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十大重点任务督察工作安排

[接上页]
3.集中督察: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年终总结时进行专题报告。

  五、加强合同监管制止欺诈消费和强迫消费

  (一)督察内容

  1.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旅行社条例》有关旅游合同的规定,会同工商部门制定、实行旅游合同,宣传推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的工作情况及效果。

  2.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会同工商等部门开展旅游合同监督检查、查处不签订合同和违反合同约定欺诈、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并将此类案例作为重点查办,及时披露典型案例及其查处等工作情况。

  3.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查办游客投诉,其中重点是查办国家旅游局转办投诉的工作情况及效率、效果。

  (二)督察方式

  1.常规督察:结合有关业务和调研、投诉处理等工作及时进行。

  2.重点督察: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案例发《国家旅游局质监所旅游投诉督办通知书》(样式和内容见附件1),必要时组织工作组进行实地督察。

  3.集中督察: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年终总结时进行专题报告。

  六、全面治理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

  (一)督察内容

  1.开展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统一、深化对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行为危害性及治理规范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积极督促引导旅行社规范内部管理、依法扩展网络和经营规模等工作情况。

  2.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调研、检查、规范、治理等工作情况和效果。

  3.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按照《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查处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工作情况。

  (二)督察方式

  1.常规督察:通过《中国旅游报》、《中国旅游网》和《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简报》,适时宣传通报各地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有关业务、调研工作进行实地督察。

  2.重点督察:国家旅游局派工作小组赴有关地区,就重点案例查处进行督促指导,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重点市县针对重点企业开展治理规范。

  3.集中督察: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年终总结时进行专题报告。

  七、“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市场治理整顿

  (一)督察内容

  1.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重点城市梳理“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查找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治理规范工作方案等情况。

  2.重点城市发挥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的作用,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针对“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关键环节进行整治的工作情况和效果。

  3.重点城市以“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为重点,面向游客和公众开展引导宣传和公共信息服务,提示游客注意防范陷阱和依法维权,及时披露违法违规经营服务信息,尽快解决旅游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游客、公众、舆论信息监督防范的功能作用等工作情况。

  (二)督察方式

  1.常规督察:结合业务、调研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重点督察:根据举报和投诉,国家旅游局派出工作小组,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关地区“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进行检查督促。

  3.集中督察: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年终总结时进行专题报告。

  八、查处假冒饭店和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开展宣传招徕和经营等违规行为

  (一)督察内容

  1.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饭店游船星级评定机构、景区等级评定机构,依据标准和规范,对本地区饭店、游船、景区的星级、等级使用情况进行摸底,及时查处假冒饭店和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开展宣传招徕和经营等违规行为的工作情况。

  2.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严肃查处旅行社、饭店、景区使用“准”、“相当于”等字样开展宣传招徕,误导、欺骗游客的行为,尤其是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严肃查处投诉、举报中反映的类似问题等工作情况。

  (二)督察方式

  1.重点督察:国家旅游局建立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台账,督促各地严肃查处并及时报告

  2.集中督察: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年终总结时进行专题报告。

  九、游客满意度调查成果转化运用

  (一)督察内容

  1.重点城市根据游客满意度调查结果,及时认真开展整改、提升的工作情况和效果。

  2.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重点城市整改、提升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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