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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收益[2011]242号
【颁布时间】 2011-03-29
【实施时间】 201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收益[2011]242号)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的具体体现。2010年是国务院确定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第一年,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一)应交利润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有关数据以经审计的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1.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

  

  2.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三类人员费用”形成的负数金额申报。

  

  3.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申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申报。

  企业申报抵扣法定公积金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上交比例为国务院调整后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其中:第一类企业上交比例为15%;第二类企业为10%;第三类企业为5%;第四类为免交企业。(详见《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

  

  三、国有控股公司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为公司应向国家股分配的2010年度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公司申报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1年4月30日前,国有控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一式2份报送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各1份,同时附电子文档)。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0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除百分数取整数外,其余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一位小数,具体表式见《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的附件。

  

  各中央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尤其是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事项的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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