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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3-0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俊卿

  

  2011年3月5日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及相关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提供有偿培训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设立培训机构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向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和复印件;

  

  (四)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和复印件;

  

  (五)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数量证明和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不需提交);

  

  (七) 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八) 拟聘用人员名册和资格、职称证明;

  

  (九) 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确定培训机构的级别,给核定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培训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能力和注册地点。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教学场地和教练员、投诉电话等。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收费。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类别、培训范围进行招生和培训,规范招生报名工作。

  

  招生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标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

  

  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倡使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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