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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冀国土资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3-31
【实施时间】 2011-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2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时上报供应计划落实情况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部通知要求,在3月底前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省厅,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附件1)。各设区市务必于 4月8日、7月5日、2012年1月5日前将市本级及辖区各县(市)住房用地计划落实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厅利用处,电子版发至邮箱(hbstlyc@126.com)。

  

  二、加快落实用地供应计划

  

  各地要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责任制,由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负全责,省厅制定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各设区市务必于4月5日前将市本级及辖区各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汇总(附件2)后上报省厅利用处,电子版发至邮箱(hbstlyc@126.com),同时上报责任人,责任人为各市、县(市)局局长。6月底前,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年底前,总结考核各地落实情况,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落到实处。对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任务的市、县(市),省厅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严格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网络系统,配备专人,落实责任,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各市要严格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季度分析制度和城市住房建设用地分析制度,及时对土地市场进行分析,研判土地市场走势,并于每个季度后次月10日前,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季度分析报告连同城市住房建设用地分析报告上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年度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

  

  各地要将政府储备土地情况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及时入网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网络系统,今后省厅将从监测监管系统直接调取各地统计数据。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两整治一改革”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入有形交易市场,积极推进网上交易和网上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未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的,要尽快成立。切实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设或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4月底前汇总上报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形市场和土地储备机构情况(见附件3、4),电子版发至邮箱(hbstlyc@126.com)。

  

  附件:1.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略)

  

  2.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统计表(略)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和土地有形市场情况一览表(略)

  

  4.土地储备机构一览表(略)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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