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3-28
【实施时间】 2011-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308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建筑产业化,促进住宅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市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我委拟定了《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建筑产业化是指运用现代化管理模式,通过标准化的建筑设计以及模数化、工厂化的部品生产,实现建筑构部件的通用化和现场施工的装配化、机械化。发展建筑产业化是建筑生产方式从粗放型生产向集约型生产的根本转变,是产业现代化的必然途径和发展方向。目前,我国工业建筑、道路、桥梁等建筑产品的产业化程度较高,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技术和产业体系,而住宅建设仍属于粗放式的发展模式,产业化水平低下,能源、资源消耗巨大,难以满足人们对高品质住宅的需求。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住宅产业化有利于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工人作业环境,还有利于节能减排,对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30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产业化水平,提高建筑的综合品质,促进建筑产业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实现我市建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筑产业化涉及多个行业和多个部门,必须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社会服务职能,加强部门协作,同时以市场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各行业广泛参与,促进建筑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2、以人为本,提升品质。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为出发点,体现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提高建筑的质量和性能,优化环境,提升建筑的综合品质。

  3、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加大技术开发力度,鼓励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积极引进和推广使用先进成熟的技术成果,提高建筑产品的科技含量,以技术进步提升产业水平,带动产业优化升级。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针对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发展现状及行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充分借鉴工业建筑、道路、桥梁的成熟技术,重点发展住宅产业化,提升住宅建设领域的产业化水平。按照“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突破到多项集成”的步骤,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的工程试点示范,鼓励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进行产业化试点,实现我市建筑产业化整体快速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2011年至2013年,为产业培育阶段。

  攻克产业化住宅的设计、生产、施工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适合重庆地区资源和气候特点的预制构部件及配套产品;开展工程试点示范,到2013年,建成50万平米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制定和完善重庆市住宅产业化设计、生产、施工和验收标准体系;积极培育3~5家大型预制住宅构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产业化基地和产业集团。

  (二)2014年至2015年,为建筑产业化推广阶段。

  广泛推广先进适用、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的技术和部品;到2015年,建成200万平方米的产业化工程项目。

  三、主要任务

  (一)推广适用技术

  1、推广应用两类产业化住宅结构体系。第一类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等;第二类为钢结构与轻钢结构。积极研发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与轻钢结构体系相配套的技术、产品及工艺。

  2、推广应用五类预制部品。第一类为非承重类的建筑内、外墙板,包括外墙复合保温墙板、轻质内墙板等;第二类为钢结构和轻钢结构住宅构部件;第三类为成套的成品住宅设备和部品;第四类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和装饰件,包括叠合楼板、阳台、雨蓬等;第五类为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包括框架柱、框架梁和次梁、抗震墙板、连梁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