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7
【实施时间】 2011-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三)对社会、个人用于租赁的住房,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由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经营模式,明确相关费用减免项目及额度,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相关退出要求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需续租的,可以申请并续签合同。对违反租赁合同规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禁止承租人以房产交易的方式变相分割所承租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或按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十六)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价计租,变“暗补”为“明补”,其计租办法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制定。基准租金一年一公布。实行市场租金后,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制订不同的补贴标准,实行差别化的住房补贴。其补贴资金来源,根据对象的不同分别由地方政府和用工单位承担。

  (十七)各地需加快整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资源,加快建立市(县)住房租赁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形成完整的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网络。

  五、落实政策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已储备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模、单套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房屋权属、租金水平、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建设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二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积极推动金融机构逐步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