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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2011年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前期试点成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坚持统一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 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为加强风险管控,各市、县(市、区)要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与市、县(市、区)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能选择一家承办公司;变更承办公司的,应采取招标方式,在参与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中选择承办机构。 (二)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五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差额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保险,各级财政根据参保品种确定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50%。省级财政补贴与应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生猪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保费补贴。 3.对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各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完成省核定考核指标的,其保险奖励政策按《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保费奖励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0〕15号)执行;对于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保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为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认真落实《省金融办关于实行主要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28号),进一步增强农民投保积极性。 2.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重点围绕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品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各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5%以上(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 3.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工作,逐步扩大补贴险种。各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农机具保险工作,在确定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承办机构时一并明确其应当积极承保农机保险,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不得强行捆绑销售农机商业险。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承保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费部分后即应出具保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 4.积极推进渔业保险。继续完善渔船、渔民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逐步提高渔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和化解大灾风险;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 5.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各地探索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2011年,我省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农业保险基金支持“三农”贷款的银保合作模式,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