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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3-25
【实施时间】 2011-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智能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系统集成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将承接的系统集成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委托。

  进入重庆市承接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市外单位,必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并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

  五、规范系统设备、材料使用,确保系统性能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进场智能化设备、材料的抽查管理,对不合格的产品以及使用单位进行通报,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复验。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优先选用通过国家和重庆市认证的产品。

  六、严格工程监理,规范现场施工

  所有建筑智能化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要求,确保工程按批准的施工图、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切实提高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水平。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理,并编制建筑智能化工程专项监理方案,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及设备、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应实行旁站,并留存影像资料。

  七、加强验收监管,实现闭合式管理

  要严格按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质量控制,做好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加强建筑智能化工程全过程综合检测和控制,并保留完整资料。建立并积极推广第三方检测评估制度,通过严格的系统检测,以科学数据来衡量工程质量,促进建筑智能化工程参建单位规范地整理工程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最终用户,以便于智能化系统的运营维护,做到有据可查。

  八、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凡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系统集成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将建筑智能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技术等作为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不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九、开展工程示范,探索先进模式

  积极开展示范工程,制定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和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开展高品质智能建筑工程示范。积极培育建筑智能化产业,对建筑智能化技术、产品进行认定,积极推广先进、经济、实用的技术和产品。鼓励把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纳入工程示范内容。加强和规范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的管理,打造精品工程,引导建筑智能化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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