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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3-25
【实施时间】 2011-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运用数字技术促进出版产业自主创新、优化升级,加快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现就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市促进发展的数字出版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从事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的;

  

  (二)从事数字作品的存储管理的;

  

  (三)从事数字作品的传播与搜索的;

  

  (四)从事数字出版物的销售的;

  

  (五)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的;

  

  (六)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的;

  

  (七)从事数字内容与教具、文具、玩具等生产结合的。

  

  二、本市新闻出版、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做好人才培养、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资质认定和权益保障等领域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定期发布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不断完善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的形成机制,建立和逐步完善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

  

  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数字出版领域、从事数字出版经营业务,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环境。

  

  禁止违法设置数字出版产业的市场准入障碍。

  

  五、支持数字出版企业发起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数字出版企业间、行业间交流协作机制。鼓励有关主管部门将可以由行业组织承担的各种管理、服务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组织行使。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数字网络领域列为打击盗版专项执法重点。鼓励研发数字版权保护共性技术,探索开展适合数字出版企业特点和需要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按照《上海市软件著作权登记经费资助办法》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数字出版产业园区和企业争创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七、鼓励国内数字出版龙头企业入驻上海。这类企业总部移至上海的,在登记注册、开办运营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鼓励本市出版单位与高科技单位共同出资成立主要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企业,并对其申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动漫企业、高科技服务企业予以帮助和支持。对本市出版单位符合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九、对数字出版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产品和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优惠政策,鼓励财政性资金予以优先采购。

  

  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数字出版产业,主要支持起步期、成长期的数字出版企业发展。

  

  十二、鼓励和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国家出版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及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上述国家项目提供一定比例配套资金支持。

  

  十三、数字出版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及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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