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做好“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以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过推荐、审核、审批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授荣):

  

  (一)在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

  

  (二)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方面;

  

  (三)在社会管理、资助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方面;

  

  (四)在直接投资、引进外资,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

  

  (五)在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高新技术和培训专业人才方面;

  

  (六)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

  

  (七)在促进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

  

  (八)在其他方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设立深圳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外事、港澳、侨务、台湾事务、科工贸信、人居环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市场监督管理、国税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席。

  

  市外事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及联络、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及其他成员单位保持联络。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第四条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订荣誉市民工作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审定;

  

  (二)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讨论荣誉市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四)初审拟授荣名单;

  

  (五)研究制定授荣具体工作方案;

  

  (六)研究并落实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络、协调工作;

  

  (七)研究拟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撤荣)的名单并报市政府;

  

  (八)研究各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问题;

  

  (九)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总结授荣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  授荣的具体工作由市外事部门负责。授荣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市外事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  市外事部门可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授荣有关工作。

  

第三章 授荣与撤荣


  第七条  授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和申报:经本人同意,市政府职能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根据授荣条件,填写《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根据被推荐人类别,分别向市外事、港澳、侨务或台湾事务部门申报。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市外事部门负责。

  

  (二)初审:市外事部门受理材料后,在整理、核实、筛选的基础上,拟定授荣名单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经联席会议初审后,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时间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核:联席会议将初审过的并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授荣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并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荣仪式:市人大常委会做出授荣决定后,由市政府举行授荣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市民证书,佩带荣誉市民证章并发给《深圳市荣誉市民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