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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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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被推荐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推荐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一票否决:

  

  (一)在授荣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在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期间企业发生较大数额欠缴税款或存在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或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劳资纠纷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授荣情形的。

  

  第九条  获得荣誉市民称号后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时,由荣誉市民申报单位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撤销意见,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请市政府提出撤荣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公告。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荣誉市民享有以下待遇:

  

  (一)受邀荣誉市民代表可参加深圳市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每年可获取《深圳统计年鉴》、《深圳投资指南》、《深圳画册》等深圳市可以公开的经济社会发展最新资料;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待遇。

  

  荣誉市民确有需要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由市外事部门负责安排。

  

  荣誉市民对我市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市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市外事部门可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下列活动,市港澳、侨务、台湾事务等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部分荣誉市民旁听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会议;

  

  (二)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深圳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

  

  (三)组织荣誉市民对深圳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四)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公益活动;

  

  (五)组织荣誉市民联谊活动;

  

  (六)根据需要或荣誉市民意见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申报单位应分别建立各自推荐的荣誉市民档案,并报市外事部门汇总。

  

  第十三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荣的,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荣誉市民有关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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