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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7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提升拆迁安置房小区整体管理水平,维护拆迁安置居民、使用人和管理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总体要求

  

  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管理以创建和谐社会、营造和谐社区为目标,以优化小区居住环境为着力点,使全市拆迁安置房小区形成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努力为居民创造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

  

  二、完善拆迁安置房小区配套设施

  

  (一)各拆迁安置房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将小区内部的各种配套用房、设施、设备完善到位,及时交付给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合理使用。各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小区规划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和各种设施设备挪作他用。公建配套、车位、车库、人防和经营用房等只租不售,由社区(村)委和小区管理服务单位统一进行经营和有序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小区的管理和服务。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3‰无偿提供仅用于本小区的管理服务用房。管理服务用房和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配套建设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已交付拆迁安置房小区内的管理服务用房和各种公建配套设施、设备没有完善到位的,由各区政府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坚持“政府扶持、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负责制。

  

  (一)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对拆迁安置房小区竣工验收的指导工作;

  

  市住保房管部门做好对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逐步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指导工作;

  

  公安、规划、国土、城管、市政园林、物价、供电、供水、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二)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所辖区的拆迁安置房小区监督管理工作和管理资金的保障,并根据小区的具体条件确定管理模式。通过组建或者选聘管理服务单位、完善小区社区组织落实管理责任,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安置房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开展各类创建工作。

  

  (三)社区(村)委应发挥社区管理的优势,参与小区交付接收,介入小区管理,调节居民矛盾,积极开展社区各类活动,引导和培育村民的城市居民意识,主动履行缴费等应尽义务,逐步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

  

  四、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单位

  

  (一)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的实际情况,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成立管理服务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的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应优先安排小区内的失地农民参与小区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对小区内的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对困难家庭进行“一帮一”的扶助活动,优先安排他们到小区管理的保安、保洁等岗位上,即可切实解决一部分困难家庭的就业问题,也可通过他们的参与,逐步培养物业服务消费观念。

  

  (三)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应指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队伍、有制度、有措施。凡已建成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小区,应立即着手参与管理;对在建拆迁安置房小区,应该进行前期介入管理,为今后被拆迁户能有序安置入住打好基础。

  

  五、保障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经费

  

  (一)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经费的保障机制,对小区管理服务经费进行适当补贴,并多渠道落实小区管理服务资金。小区居民缴纳的服务费用和小区配套设施及场地经营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小区管理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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