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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地)产业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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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量指标中其他四项指标。与全省平均水平进行对比,相应进行加减分。得分=基础分+x1×(基础分/20)+x2×(基础分/40)+x3×(基础分/60)+……

  

  其中:x1表示超出省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内(含10个百分点),x2表示超出省平均水平10个至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此类推。减分时公式相同,方向相反。

  

  (三)增量指标。与全省平均水平或自身上年完成投资进行对比,相应进行加减分。得分=基础分+x1×(基础分/60)+x2×(基础分/80)+x3×(基础分/100)+……

  

  其中:x1表示增幅10个百分点以内(含10个百分点),x2表示增幅10个至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此类推。减分时公式相同,方向相反。

  

  对于年内没有开复工的项目,每个项目减0.33分。

  

  五、奖惩措施

  

  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各市(地)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4个档次。对达到优秀、良好、达标档次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优秀档次的市(地)一等奖;授予良好档次的市(地)二等奖;授予达标档次的市(地)三等奖,分等次给予相应资金奖励。同时,将市(地)产业项目考核结果作为检验各市(地)政府(行署)领导能力和水平以及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组织部。对于连续2年考核不达标的市(地),对其政府(行署)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诫勉。

  

  六、组织实施

  

  省发改委负责市(地)产业项目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以及省十大重点产业推进组牵头部门,依据市(地)自报、统计检查、实地核查、重点抽查等情况,综合考虑市(地)产业项目推进机制落实、项目建成后利税、安排就业等情况,合理公平确定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奖惩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各市(地)产业项目考核如出现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问题,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直相关部门由于考核工作不力影响考核结果的,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省发改委要认真总结市(地)产业项目考核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规范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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