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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出具《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入渝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备案理由; (三)准予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由总院(总公司)负责人和入渝备案负责人持企业法人委托书亲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入渝备案证》; (四)《入渝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若将继续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在有效期截止前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备案。 第九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入渝备案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接项目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登记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 第十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揽项目的审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及人员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及时将项目审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及评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 应以总院(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勘察设计质量由总院(总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或未承揽任何勘察设计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次年的入渝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在每季度末的5个工作日内按时报送《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经营活动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按时组织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及所有备案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等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遵守国家和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深度要求,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技术和验收问题,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人员情况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时,须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充备案人员手续,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八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和入渝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四、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信誉、质量、市场行为、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和考核清除制度,在《入渝备案证》上作年度检查是否合格的记录,并将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相关信息实时公布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文件时均须查验《入渝备案证》,并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或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认真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入渝备案人员一致,同时核查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如发现情况不符,应不予受理其审查,并立即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外,作如下处理,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二)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印章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或者聘请已经受聘于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