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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豫国土资发[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3-18
【实施时间】 2011-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1〕19号)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勘查项目找矿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1.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

  

  2.开展一定地质工作后发现以往地质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地质资料,项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目标任务无法实现的,或主要勘查工作量无法实施的;

  

  3.因不可抗拒力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第三条情形的,应在30日内,以文件的形式向地勘单位主管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附件1)、编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附件2)。

  

  第五条  地勘单位主管局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建议终止审查意见表(附件3)。对符合第三条情况的,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该项目终止建议意见;对不符合第三条情况的,应提出项目变更处置建议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项目是否终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项目批准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条  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终止项目,所余勘查资金不得再动用,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财务决算验收后,按省财政厅有关办法处置。

  

  第九条  终止后的原项目工作区,参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任务书编号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设计

预期成果

 

主要

工作量

 

经费

 

已完成

主要

工作量

 

取得成果

 

经费

 

终止原因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主管局意见

主管处室意见

处长(签字):年月日

总工程师意见

总工程师(签字):年月日

主管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

  (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简述项目来源、项目编号、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主要工作量、预期成果等),工作周期、设计审查情况等。

  二、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详细说明项目开工时间、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完成的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终止的详细原因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详述项目终止的主要原因(应附有关图件或文件等)。

  四、结论

  项目处理意见。

  

  附件3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审查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审查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组织审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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