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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7
【实施时间】 2011-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粮食和食盐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粮食和食盐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

  (汕价〔2011〕54号)


  

  各区县物价局:

  

  近日,由于社会传言影响,我市出现抢购食盐现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物价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加强粮食和食盐价格监管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粮食和食盐经营单位要确保供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和政策规定,守法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对实行政府定价和备案价格的品种要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保持价格的稳定,不得趁机涨价。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市和每个区县物价局对粮食、食盐经营单位要分别确定不少于3个经营单位作为监测点,实行1日1报制度,及时掌握粮食和食盐价格和供应情况,并于每天下午5时前报市物价局(迳送价格监测中心),发现异常情况要随时上报。

  

  三、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各级价格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食盐价格专项检查。要做好现场宣传解释工作,提醒告诫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要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对散布涨价信息,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备案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要从重处罚,发现一宗,处理一宗。

  

  四、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12358”价格举报专线值守,专人接听,专人记录,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快速调查,及时处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汕头市食盐销售现行价格表

  (汕头市物价局2011年3月17日公布)

  

  
序号品种包装规格(克/包)销区批发价(元/吨)零售价(元/包)
1纸塑小包装加碘食盐500 1.30
2加碘锌强化营养盐25064002.00
3加碘钙强化营养盐25064002.00
4加碘低钠营养盐25080002.50
5海水自然晶盐(加碘)40032251.50
6加碘澳洲湖盐雪晶盐250168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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