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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审核

  (一)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三种补贴”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

  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1、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编码规则见附件2):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

  (3)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附件3)。

  2、审核

  区房管局在5日内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在其《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同时收回申请人所持的资格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注项目出租完毕或开具之日一年以上,《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自行废止。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5,以下简称《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二)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1、申请

  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也可单独申请。

  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房屋已拆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表》,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

  (1)住房审核

  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附件6, 以下简称《收入核查单》);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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